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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10000吨/年亚甲基双甲基萘磺酸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 总 则
1.1 任务由来
  苏州兆丰化工总厂于2002年投资1900万元在海门市临江新区青龙化工园区成立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50吨四聚乙醛、500吨邻苯基苯酚、40吨芝麻酚生产项目,同年8月通过南通市环保局审批(通政环[2002]108号文)并开始建设。2003年4月现有项目建设完成,2003年5月至8月进行试生产,2003年12月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有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监测,2004年通过南通市环保局组织的竣工环保验收。随后由于市场发生需求的变化,500吨邻苯基苯酚、40吨芝麻酚生产项目于2007年停止生产,目前生产的产品仅为150吨四聚乙醛。
  亚甲基双甲基萘磺酸钠(MF)属阴离子型工业表面活性剂。分散剂MF主要用作分散染料,还原染料的后加工助剂,农药可湿粉剂和干胶悬剂中的分散剂,商品混凝土中的减水剂。20世纪70年代我国分散剂MF主要依赖进口,80年代初上海染料涂料研究所以甲基萘为原料,研制成分散剂MF,填补了国内空白。苏州兆丰化工总厂于1990年从上海染料涂料研究所引进了该产品的生产技术。
  随着我国染料工业、农药工业以及商品混凝土行业的飞速发展,分散剂产品的市场也将随之不断增大。为了整合资源、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计划投资1450万元,采用苏州兆丰化工总厂生产工艺,在临江新区青龙化工园区现有厂区内建设10000吨/年亚甲基双甲基萘磺酸钠(MF)项目,其中包括3000吨/年40%MF溶液及7000吨/年96%MF固体产品。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有一定污染物排放,为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估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进一步加强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南通市环保局关于本项目的咨询意见,请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10000吨/年亚甲基双甲基萘磺酸钠(MF)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建设单位委托我所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年4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年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6年10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04年12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08年9月2日;
  (11)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1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2011年8月31日;
  (14)《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发[2005]152号文;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2011年3月27日。
  (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
  (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年6月6日。
  (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文。
  (19)《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2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月18日起执行。;
  (2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2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
  (2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环发[2004] 164号。
  (2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发〔2005〕39号。
  (2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27)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摘要) 环办〔2006〕4号。
  (28)《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
  (29)《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122号。
  (3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2.2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8月16日公布实施。
  (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苏环委[98]1号,1998年1月4日。
  (3)《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
  (4)《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第38号令。
  (5)《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9.23)。
  (6)《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保厅,2003年3月。
  (7)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通知,通政环(2002)91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苏环管[2005]5号。
  (9)《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
  (10)《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11)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6]16号。
  (12)《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紧急通知》,苏环管[2006]21号。
  (1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
  (14)《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
  (15)《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
  (1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6)121号文,2006年10月9日。
  (17)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环保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06]83号。
  (18)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
  (19)《省政府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
  (20)《关于加强对苏北化工等重污染项目环境管理的紧急通知》,苏环管[2007]271号。
  (21)《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年12月13日。
  (22)《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版)》,通政办发[2007]165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管(2008)56号。
  (24)《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指南”和“2008年南通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环管[2008]31号。
  (25)《关于加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07]89号。
  (26)《关于加强环境管理促进苏北地区产业优化意见》,苏环委[2007]19号。
  (2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
  (28)《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15号。
  (29)《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30)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南通市发改委办公室,2011年7月4日。
  (31)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苏海域函 [2004] 13号文。
  (32)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
  (3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
  (3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308号。
  (35)《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54号。
1.2.3 评价技术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
  (9)《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
  (10)《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关于循环经济内容的编制要求(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便管(2004)22号,2004年2月27日。
  (11)《江苏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编制要求》,苏环管[2005]148号。
  (12)《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6年4月。
  (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识别》(GB18218-2009)。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规范》,HJ589-2010。
  (15)《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2.4 项目依据
  (1)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10000吨/年亚甲基双甲基萘磺酸钠(MF)技改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备案号3206001100220)
  (2)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10000吨/年亚甲基双甲基萘磺酸钠(MF)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南通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合同。
  (4)建设方提供的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污染物治理措施(包括废气、废水、固废)等相关工程资料。
1.3 评价工作目的及原则
1.3.1 评价目的
  通过对本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了解拟建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本项目生产中对资源利用及产生的“三废”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评估项目的清洁生产程度,评判该项目资源的利用量是否合理及采用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是否可行,并提出比选方案。通过项目生产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风险污染影响客观评估,评价该项目建设地址和厂区布局的合理性及污染控制方案的可靠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1.3.2 评价工作原则
  (1)按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六个原则(即:建设项目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工艺先进;污染物必须治理达标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结合风险评价和公众参与结论,提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2)实事求是做好工程分析,明确污染控制方案,核准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3)充分利用近年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取得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1.4 评价工作程序
1.3.1 评价目的
  通过对本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了解拟建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本项目生产中对资源利用及产生的“三废”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评估项目的清洁生产程度,评判该项目资源的利用量是否合理及采用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是否可行,并提出比选方案。通过项目生产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风险污染影响客观评估,评价该项目建设地址和厂区布局的合理性及污染控制方案的可靠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本区域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1.4 评价工作程序
  环评采用的工作程序见图1.4-1。
图1.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5 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1.5.1大气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大气评价等级根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2-2008)中表1确定。首先根据工程分析的初步结果,选择1~3个主要污染物,采用导则中推荐的估算模式,分别计算各污染物的地面最大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
    
  式中,Pi为第i个污染物地面最大浓度占标率,%;Ci为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为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一般取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或者其他相关标准。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1.5-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按上式计算。如污染物系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对本项目而言,选取硫酸雾、甲醛、颗粒物作为主要污染物。
  
  
  本项目污染物硫酸雾、甲醛无组织排放占标率最大均为10.44%,根据以上估算结果,对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5.3.2条款的规定,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
 
1.5.2其它评价等级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及拟建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环境现状、所排污染物量、污染物种类等特点,确定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见表1.5-3。
    
  拟建项目废水量约为12m3/d,排放的污染物属非持久污染物,废水复杂程度中等,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长江,因此本次评价仅对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排水是否符合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加以评述,对本项目污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后的处理效果以及排水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水环真空泵、泵机等属噪声3类区,厂区周围10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HJT169-2004)中的评价等级划分依据,该项目涉及的甲基萘、甲醛等为有毒物质,硫酸、液碱等为腐蚀性液体,罐区累计储存量超过临界量,该项目属重大危险源。该项目所在地附近有居民,环境较为敏感,因此,判定该项目风险评价等级为一级。
1.6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本项目拟建地区环境现状调查,确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6-1,图1.6-1。
    
1.7评价重点
  (1)工程分析及污染物“产生-削减-排放”三本帐;
  (2)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3)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评述;
  (4)环境现状及预测影响评价;
  (5)事故风险评价;
1.8评价因子确定
  根据工程特征、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染物的毒性、污染物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确定本工程的环境现状评价因子、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和总量控制因子,详见表1.8-1。
  
1.9评价范围
  根据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及当地气象条件、自然环境状况,确定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见表1.9-1。
  
1.10评价标准
1.10.1 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最终排入长江。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长江近岸段、青化河及青龙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长江中泓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具体见表1.10-1。
 
  (2)环境空气
  评价区域环境空气中污染物评价标准值见表1.10-2。
 
  (3)地下水
  拟建区域地下水按《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分类,见表1.10-3。
 
  (4)土壤
  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土壤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见表1.10-4。
 
  (5)区域环境噪声
  评价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即等效声级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
1.10.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经厂内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不直接排入水环境,因此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磷酸盐参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的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标准值及污水厂接管要求,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见表1.10-5。
 
  (2)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产中排放的颗粒物、甲醛、硫酸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表2中标准及厂界监控浓度标准。
 
  (3)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等效声级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表1.10-7)。
 
1.10.3固废贮存标准
  危险固废在厂内储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经厂内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不直接排入水环境,因此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磷酸盐参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的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标准值及污水厂接管要求,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见表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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