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 |
14.1环境管理 |
根据分析和评价,项目建成后将对周围地表水和声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影响,因此建设单位应在加强环境管理的同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以便了解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因素,减轻环境污染,使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 |
14.1.1环境管理机构 |
项目建成后,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1-2名,负责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各车间设兼职环境监督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
14.1.2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 |
(1)报告制度 |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本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应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本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应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企业排污发生重大变化、污染防治设施改变或企业改、扩建等都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改、扩建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环委[98]1号文要求,报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
(2)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 |
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经治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单位法人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能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处理设施,不得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一起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范畴,落实责任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运行经费、设备的备品备件、原辅材料。同时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 |
(3)奖惩制度 |
项目建设期以及建成后,各级管理人员都应树立保护环境的思想,企业也应设置环境保护奖惩条例。对爱护环保设施、节能降耗、改善环境者实行奖励;对环保观念淡薄,不按环保要求管理,建成环保设施损坏、环境污染及资源和能源浪费者一律予以重罚。 |
14.4.3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
一、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
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境监理工作目标主要体现在: |
1、确保工程环保设计和相关监理文件中提出的环保工作得到合理的实施,是环境影响报告中的环保要求得到落实。 |
2、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助业主进行环境管理,宣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 |
3、监督施工单位采取有有效的措施将施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提供环保工作水平,同时维护施工单位的权益。 |
4、形成丰富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真实反映工作进程,为工程的环保验收提供依据。 |
二、施工期污染控制目标 |
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境监理工作目标主要体现在: |
1、控制和减轻由于项目建设期施工活动对地表植被和土壤的破坏而造成的水土流失,以保护地表植被,保护生态环境,因工程兴建减少的植被得以尽快恢复。 |
2、控制施工噪声不扰民,严格文明施工,控制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对建筑垃圾不能随地倾倒,合理安排计划开挖图的回填方案,尽量做到挖填方平衡,对多余的弃土,设专门堆场妥善处理,保护施工场地附近的农户不受施工的干扰。 |
3、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接入厂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
三、具体保护目标 |
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要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保护地表水不受污染,纳污水体不改变现有功能;保护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重点保护厂界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点。 |